执业证号:13301200210196594 电 话:0576-88539065 手 机:13958535218 电子邮件:13958535218@139.com;xzsls@126.com 政治面貌:中国共产党员 教育背景:华东政法学院本科 工作经历:2001年1月到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工作。
业务专长
擅长办理保险合同纠纷、死刑案件辩护、重大疑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对合同法、公司法较有研究
典型案例
1.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了吗——吴某某先天性疾病学平险拒赔案
一审:(2006)椒民二初字第1320号
二审:(2007)台民二终字第24号
吴某某系一小学学生,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投保学生平安险。因患颅咽管瘤先后六次住院,共化去医疗费十五万多元。保险公司以颅咽管瘤系先天性疾病,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。虽经当地街道办事处协调,媒体报道,均无果。本人作为吴某某的代理人,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,该免责条款无效。一审法院支持吴某某的诉讼请求,保险公司上诉后,在二审开庭前一天撤诉。
2.郏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、第三者责任险拒赔案
一审:(2008)黄民二初字第192号
二审:(2008)台民二终字第159号
郏某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,因逃逸保险公司拒赔。本人作为郏某某的代理人认为:交强险部分,不但《条例》没有规定,《条款》也没有约定,保险公司应赔偿;第三者责任险部分,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,免责条款无效。一审法院全部支持郏某某的诉讼请求;二审法院支持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请求,但认为肇事逃逸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,作为驾驶员应当明了这一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,该条款对郏某某具有效力,因此对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不予支持。
3.李某某抢劫致人死亡被判处死缓案
一审:(2004)台刑二初字第41号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伙同邱某某于2001抢劫营运摩托车,其中李某某用单刃凶器刺戳被害人的大腿,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。抢劫并致人死亡,作为致命一刀的动刀者,按常规来判断李某某必死无疑。我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,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租用摩托车,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捆绑、堵嘴、用单刃凶器刺戳大腿的行为。法庭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但最后以考虑其他情节的模糊理由,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李某某没有上诉,一审判决生效。
座右铭: 律师是我的职业,更是我追求的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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